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矿山治理……未来,河南将在这些领域立法,完善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3-03-28 11:40:16    来源:顶端新闻·河南商报
      去年,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如何?3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玉江作《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各项数据显示,我省大气环境、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同时,会议听取了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作的《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草案)》(简称《卫生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简称《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听取了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庆怀作的《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简称《矿山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若干中心乡镇卫生院,规范关闭高速公路的条件和权限,对砂石土矿产资源严格审批、严格管控……
  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矿山治理如何更好地为民服务?如何更进一步科学管理?期待相关规定的出台。
  2022年,我省优良天数达到242天多于国家目标
  《报告》称,在气象条件较2021年同期明显不利的情况下,2022年,河南圆满完成国家和省定的各项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其中,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47.7微克/立方米,好于国家目标3.7微克/立方米;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79微克/立方米,好于省定目标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为242天,多于国家目标8天;重污染天数为9.9天,低于国家目标0.3天。
  除了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外,2022年,河南水环境质量也持续向好。
  《报告》表示,2022年,河南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地表水水质目标任务,其中,国家考核的160个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131个,占比81.9%,高于国家目标7.6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质断面。国家考核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为100%,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陶岔取水口及总干渠河南出境水质持续稳定在Ⅱ类以上。
  声环境质量方面,全省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级别为较好,城市昼间道路交通路段达标率为92.7%,同比提高4.3个百分点,级别为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测点昼间达标率为93.7%,同比提高4.5个百分点,夜间达标率为78.4%,同比提高9.8个百分点。
  同时,2022年,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能力持续提高,郑州、洛阳、许昌、三门峡、南阳、兰考等城市入选全国“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
  借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名义非法采矿的,或将被追究刑责
  据沈庆怀介绍,2022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矿山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河南情况反馈会精神以及当前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建议对砂石土矿产资源严格审批、严格管控。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矿山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加强对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管理,对砂石土矿产资源进行严格规划管控,统一划定禁采区和重点开采区,制定合理的最低开采规模,推行边开采、边修复等科学环保的开采方式;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大中型规模露天矿山,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此外,《矿山条例(草案)》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激励、补偿、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增加一条内容: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据了解,一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以及有关立法专家将《矿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河南人大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到洛阳、南阳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赴四川省、浙江省开展了立法考察。
  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矿山条例(草案)》中对于借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消除安全隐患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采矿行为未设定相应罚则,建议充实完善。
  据此,法制委员会增加规定,借上述名义非法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出台新规: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若干中心乡镇卫生院
  2022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卫生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据了解,该条例为医疗卫生领域全国首个省份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据王新民介绍,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关系到民生问题,应当在总则中强化政府职责。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问题方面,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推动县域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布局,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国家提倡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能力较强、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议在《卫生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款内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城区之外,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若干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
  会上,王新民表示,在调研中,有单位提出,目前的120中心急救站点大多设在县级医院,在救治偏远乡镇急危重症病人时,从县城出发往往在路途中错过救治时机。
  目前我省部分乡镇卫生院已经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如果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立急救站点,就能第一时间给予有效的救治和分诊,大大缩短救治时间。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了“鼓励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立急救站点”等内容。
  拟调整高速公路关闭条件和权限,规范清障救援收费标准
  2022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公路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据王新民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危险物品运输车流量大,但服务区专用停放车位严重不足,在凌晨0至6时禁止通行时间段内,还要求车辆驶离高速公路,这极易导致驾驶人疲劳驾驶、引发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建议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进一步研究修改。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应急等部门,结合高速公路区间路段,科学合理选定或者选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服务区,并向社会公示。
  高速公路在啥情况下需要关闭?什么部门有权限将其关闭?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利益,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对《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作出两处修改:一、当出现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先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时组织除雪融冰、应急抢修,如果还存在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车速、限制车型、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二、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后再作出决定,增强高速公路关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缺乏竞争,群众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过高、收费标准不透明等问题反映强烈,建议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进一步予以规范。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分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两种情况,作出以下制度安排:一是针对故障车辆,考虑驾驶人无主观过错,明确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二是针对事故车辆,考虑驾驶人有主观过错,并且清障救援、现场清理工作量大、费用高,可以适当收费,因此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清障救援、现场清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来源:顶端新闻·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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